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修订)
2023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常工职院科〔2022〕1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成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层正职及以上行政职务(含主持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并能正常履行职责。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然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教学工作部部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2名,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八条 教学专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工作部,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学工作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一年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6.调离本校的。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会议决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以及不适宜公开事项的保密等义务,享有建议权、咨询权、表决权、会议动议权等权利。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十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采用民主协商的办法,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特邀委员由专门委员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邀请,并报请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公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后产生。主任、副主任与办公室主任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同意后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卓越人才、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等)、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综合改革、数字化能力提升等。
3.对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原则意见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4.审议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
5.负责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6.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经主任委员确认后,会前分送各委员提前审阅(对涉密事项委员须履行保密义务)。会议会务工作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议题、制发通知、会议记录等。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原则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或授权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安排专休做好各项会议资料的存档工作,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