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章程(修订)
日期:2024-11-05 16:17:38  发布人:8000000815  浏览量:0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3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常工职院科〔2022〕1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科技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学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然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科技处处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日常事务工作由科技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一年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6.调离本校的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采用民主协商的办法,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特邀委员由专门委员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邀请,并报请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公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后产生。主任、副主任与办公室主任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审议学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审议各级各类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 审议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

5. 审议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6. 审议学院学术机构和科研平台的设立及建设规划;

8. 指导、组织全院性科研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9. 审议决定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评审考核;

10. 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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