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章程
(修订)
2023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教师聘任与人才工作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人事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然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并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七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日常事务工作由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采用民主协商的办法,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特邀委员由专门委员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邀请,并报请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公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部门、年龄分布。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后产生。主任、副主任与办公室主任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部门、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评审标准;
3.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计划;
4.审议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5.评定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6.审议教职工省部级人才类项目和校内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资格;
7.讨论和审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原则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