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修订)
日期:2024-11-05 16:18:52  发布人:8000000815  浏览量:0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3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常工职院科〔2022〕11号),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与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提升学术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自然当选人员、特邀人员组成,总数应为单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学术道德威望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主任委员所在部门(二级单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召开办公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学术道德专委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学术委员会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一年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采取民主协商与提名制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由校长、分管学术事务的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协商提名推荐学术道德专委会候选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虑人员的学术素养与学术能力,并考虑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候选人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当选。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与校领导协商后提名推荐,具体人选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增补。增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职责:

1.审议有争议的科研学术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

2.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

3.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处理学术纠纷;

4.审议与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相关的其他事项;

5.指导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学风教育工作;

6.讨论和审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专委员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主任委员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或专委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须对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院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主任委员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情况、对专委会自身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专委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订方案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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