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国资〔2022〕1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17 11:01:53  发布人:8000000609  浏览量:1172

常工职院国资〔20221

 

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226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2615

 

附件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合法、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是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属企业)。

    第三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履行对外投资保值增值的职责,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立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办企业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发展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部、工会、后勤保障部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校办企业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校办企业管理的协调机构。涉及校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按《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学校对校办企业出资人(投资人)的职责,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2.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3.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审定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5.审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重大变动的重大事项。

6.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7.审议批准修改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8.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

9.审议校办企业的创办、变更、合并、分立、破产、重组、注销、撤销、增减资本、股权转让、资产购置及处置等事宜。

对于特别重大的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人事变动等事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企业投资的资本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学校仅以出资人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按照“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的模式,实行校办企业规范管理。

    第九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不设股东会,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表股东对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部分股东权利可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收益率;以开发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为主,创办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企业;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确保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属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委派或更换董事,委派或更换监事

    2.制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任免和管理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在公司职权范围内自主决定重组、转让、租赁与并购,依法决定属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等。

    4.在保证属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入与撤出机制

    5.根据法律、法规拥有的其他权限。

资产经营公司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依法经营与管理公司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2.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教学科研相关的现代企业;

    3.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产学研与地方合作的各项科技产业化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下属二级学院、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设立除应满足《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有成熟的科技成果、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4.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和生产设

备条件

    5.不会造成校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行性研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对拟开办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初审后,交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核,提请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协助发起人完成相关设立和注册事宜。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决定。其中资产经营公司上述事项的变更需提交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逐级向资产经营公司或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解散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解散的原因

    2.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按照相关管理职责及程序决定其解散清算:

    1.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

经济损失等问题的

    3.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

    4.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注销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注销,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方案,经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义务,负责落实下属企业的注销工作。

    2.资产经营公司注销,由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方案,报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资产经营公司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确认后,向属地市场监督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经学校批准,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四章  经营与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其中涉及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制度应报董事会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经营和廉政责任。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校办企业总经理拥有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所有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企业经营状况年度审查制度,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审计处或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企业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学校人事处。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由学校代发或代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校办企业每年按实返回给学校。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合同制人员,其定编、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1.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委派,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学校聘任

    2.下属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推

荐,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推荐,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3.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下属企业的副总经理、部门职数设置应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下属企业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聘任;中层干部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企业聘任;中层以下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拟定,报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领导薪酬发放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发放标准由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由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下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队伍整体素质状况,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和市场占有情况,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企业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2.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3.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业务接待费等重点费用的支出,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实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为事业发展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目标利润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廉政建设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决定下届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校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应依法进行。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和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不含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对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给予奖励,具体由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原则上其奖励金总额最高按照考核年度税后利润的 30%计列,其中管理层的奖励金额不应超过奖励金总额的50%

    对奖励金的分配使用,校办企业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未完成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的

    2.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企业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再投资创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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