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科〔2021〕18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1-12-17 10:59:51  发布人:8000000609  浏览量:965

常工职院科〔202118

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二级学院(部)、部门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15 

 

 

 

 

 

附件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发挥学校智力资源优势,推动发明创造成果有效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行动实施意见》(常工职院〔2019〕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是学校国有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并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1.专利权——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

2.著作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3.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以外的,学校作为创造者,由学校拥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是为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快速的发展。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目标和工作体系。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或新生物制品、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条  科技发展部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实施、许可和转让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科技发展部依法管理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知识产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3.负责知识产权转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4.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与诉讼;

5.负责学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和评奖的组织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基金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奖酬核发与业绩分计算工作;

7.负责其他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内(外)专利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国际发明专利(PCT)、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四种类型。

第九条  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新修订)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十二条判定。

第十条  执行学校交付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包括:

1.与本职工作有关或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形成的发明创造;

2.获得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资助(包括资金、硬件、设备、仪器、保密资料等)或由签订技术合同获得实验、开发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使用学校的场地、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水、电等公共设施完成的发明创造;

4.使用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形成的发明创造;

5.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适时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对凡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应及时对相关成果进行必要的评估,由学校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2.凡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发明内容。对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的,须在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后进行。在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3.专利申请发明(设计)人在专利申请之前应将《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知识产权申请承诺书》(附件1)线下提交给学校授权的专利代理事务所进行申请前评估,专利代理事务所出具《专利申请前评估报告》(附件2)。评估合格,专利申请发明(设计)人通过学校事务大厅”中“知识产权基金申请”流程,在线申报,上传《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知识产权申请承诺书》、《专利申请提交信息登记表》(附件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前评估报告》等相关附件由各二级单位领导在线审批,对所申请专利的专业相关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并提交科技发展部审核。由科技发展部进行格式审查通过后,递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4.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专利申请,学校承担专利申请至授权期间所有费用(含学校指定专利机构的专利代理费),专利权归学校所有(申报流程详见附件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图》);评估不合格,若发明(设计)人仍想继续申请,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全校师生高度重视发明专利的申请质量,提高学校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与授权量,在履行上述第十二条(1-4项)手续的基础上对教师和学生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不作限制;对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申请的数量控制在每人每年度2件以内(含2件),超出2件之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明人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并在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创造,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公布,即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内容,应当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以免发生专利纠纷。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需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十七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合同,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除合同约定外,学校为第一单位时,原则上学校权益占比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凡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技发展部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中国专利相关费用:

1.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唯一权利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授权后(含授权当年)5年年费及官费,由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基金列支;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唯一权利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授权后(含授权当年)3年年费及官费,由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基金列支。

2.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且其他合作单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缴规定,申请费、审查费和印刷费总计1070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适时调整),由学校承担。

3.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排名第一,并由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发生的费用,根据当年代理机构协议价格为准(包含文件撰写、申请提交、修改补正、审查意见答复、缴费服务等),由学校承担。发明专利学校承担代理费每件不超过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学校承担代理费每件不超过1000元;软件著作权学校承担代理费每件不超过500元(根据当年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价为准)。

第二十条  国外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为唯一权利人的发明专利,且申请国家为美国、日本、俄罗斯、以色列、英国、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希腊、瑞典、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等一些专利无需实审的备案制欧盟成员国除外),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公告费和授权后(含授权当年) 5年的年费等官费,由学校知识产权基金列支。与其他单位合作申请且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学校承担上述同等的申请费用,授权后年费由合作单位承担。

2.“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且申请国家为美国、日本、俄罗斯、以色列、英国、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希腊、瑞典、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等一些专利无需实审的备案制欧盟成员国除外),由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发生的费用,学校承担代理费每件不超过10000元/件(根据当年代理机构协议价格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由学校科技发展部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贸易产生的一切权益并进入学校财务帐户,包括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与许可费、专利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专利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在签订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按如下标准签订合同:

1.专利权的许可:发明专利许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许可费用由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与被许可人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时间5年以上的专利维护等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3年以上的专利维护等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

2.专利权的转让:转让费由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与受让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其中,授权时间5年以内(含5年)的发明专利转让费,每件发明专利到账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参与专利的推广、运营和转化:

1.学校有权将授权专利转入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与学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机构代为推广运营,相关机构支付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一定额度的定金。专利未二次转化前,由相关机构负责维护,维护期限另行协商,因发明人或学校需要,可随时转回学校。专利二次转化后,机构需将专利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定金后全部返还至学校,相关收益按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2.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如果同意学校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专利推广、运营和转化,发明专利授权5年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3年后由发明人自行承担维护和转让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所产生的收益由学校科技发展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常工职院科2018〕5号)执行。专利成果在省内转化或许可产生的收益的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在省外转化或许可产生的收益的5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报有关人才计划或科技型企业需要使用学校专利且专利权人不发生变化的,该师生员工必须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且得到第一发明人同意(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学校作为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参照学校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校内外人员或机构对我校专利成果转化进行推广,经与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或设计人协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在专利成果转化或许可收益中提取专利成果转化或许可实际到账经费的10%-20%作为中介服务费或酬金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实施合同,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合同会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由本办法资助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对知识产权发明人(申请人)按照按学校突出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相关科研工作量核定及计分按学校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常工职院科〔20172号)给予奖励和兑换学分。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明专利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转化,由学校科技发展部负责审批和备案。

第五章  知识产权相关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经费,主要用于:

1.支付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同报、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审查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5年(含当年)年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3年(含当年)年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5年(含当年)年费及证书登记费及印花税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费用;

2.支付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监管服务费;

3.支付专利管理系统的升级及维护费用;

4.支付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文印费、邮寄费;

5.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相关费用;

6.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会议及业务培训的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7.举办知识产权宣传、讲座、培训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由学校科技发展部负责管理,其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每年按预算拨款;

2.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收益提成;

3.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常工职院科〔2019〕4号)自动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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