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院国资〔2021〕1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行业企业支持学校建设捐赠(准)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6-18 09:11:11  发布人:8000000609  浏览量:900

常工职院国资〔2021〕1 号

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行业企业支持学校建设捐赠(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行业企业支持学校建设捐赠(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1年第9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行业企业支持学校建设捐赠(准)管理办法 (试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行业企业支持学校建设捐赠(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行业企业对学校的捐赠,保护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 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 号)等有关规定,遵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接受捐赠和准捐赠。

接受捐赠是指行业企业自愿把各类资产无偿赠予学校。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准捐赠是指行业企业将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权捐赠给学校,但受赠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学校。

捐赠和准捐赠可以是地产、软件、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有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实物资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教学仪器等。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及人员在接收捐赠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受赠资产申请表》,如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在受赠说明中具体写明(如利用学校资源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资产进行审核,财务处对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受赠货币资金的入账及管理;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用;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受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入账手续。

第五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四)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第六条 对受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验收(领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章 准捐赠管理

第七条 准捐赠资产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校企合作在校园内共建实训基地, 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

(二)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在企业内,面向校内师生提供教学科研条件;

(三)合作共建产业园(实训基地),建设地点既不在校园内,也不在合作企业内,合作企业投入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准捐赠资产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教学工作部负责管理,接收准捐赠部门具体使用。

第九条 接收的准捐赠资产,由受赠方经办人填写《准受赠资产备案表》,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或教学工作部审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接收准捐赠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章 接受捐赠(准)鸣谢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捐赠奖励专项,凡我校教职工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成功者按学校突出业绩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具体捐赠(准)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将捐赠的行业企业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学校根据其意愿进行宣传报道,并载入当年《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年鉴》

第十三条 捐赠行业企业享有的礼遇或回报。对提供捐赠的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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