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12-10 15:23:30  发布人:8000000582  浏览量:671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常工职院财〔20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苏财库〔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代收代管资金(含人民币和外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存放是指学校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五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和人民银行核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学校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办理。

第七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或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设立新开立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满2年收回资金后,需要继续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重新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参与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与学校同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不得参与。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四)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三章  竞争性方式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资金的,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主要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评分指标、分值、计分方法,中标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后,如确需调整其内容,应当提前发布补充公告,不得临时调整。

(二)组织综合评分。组建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招标公告及补充公告中明确的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银行逐一评分。

(三)择优确定银行。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对照中标条件,按总分高低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发布中标公告。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存放手续等具体事项。

(五)资料存档备查。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正本、各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分底稿、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方式投标的银行机构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须将中标结果在学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中标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集体决策方式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学校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需要选取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组织专业人员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的,但因参与投标的银行经资格审查后少于3家,或者竞争性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二)新开立账户,预计一年内日均资金存量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因情况紧急、采用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急需。

第十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评分的专家组由学校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纪委负责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方式主要流程如下。

(一)选择备选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少于3家。学校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二)决定存放银行。评选专家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对风险防控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以一票否决。

(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应当反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必要时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后,应在学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资料存档备查。集体决策的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综合评分法的制定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客观、公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发展、利率上浮、服务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一)经营状况指标。可按投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风险防控水平等进行评分,也可按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近年来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分。

(二)支持发展指标。可按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支持学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等进行评分。其中,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的指标一般包括承销江苏省政府债券以及贷款扶持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等方面;支持学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的指标一般包括银行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等方面。

(三)利率上浮指标。可按利率的上浮比列高低进行评分,以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利率上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四)服务水平指标。可按投标银行为学校提供的金融服务、技术支持和在校区内设置的网点情况等进行评分。

上述评分指标可根据标的不同做适当调整,如确有需要,也可另行增加合理的评分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评分标准。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上述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时,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合理确定存款规模和期限,严格控制存款银行数量,确保学校资金正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确定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存款协议、将新开户或更改账户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等。同时应监督银行及时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绩效挂钩。

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收回资金并撤销账户,且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结合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加强对资金存放的管理,并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及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与资金存放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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