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03 17:26:21  发布人:8000000582  浏览量:740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工职院财〔20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专项资金是用于“双高”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总预算,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学院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专项资金,编制学院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第三条  “双高”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双高”建设领导小组负总责,“双高”建设办公室负责督促、推进资金执行。各项目组负责本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款专用原则。“双高”建设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核批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执行,项目负责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条  分项管理原则。“双高”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须按项目分项列支各类经费。

第六条  分级负责原则。“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管理部门领导为项目组负责人,责任人为项目组实施的执行人,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七条  按项目核算原则。财务部门根据“双高”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内容按项目进行核算,并依法依规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组资金使用任务分解

1.加强党的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组织部

2.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教学工作部

3.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科技发展部

4.打造高水平专业群—应用化工技术专业群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化工与制药工程学院

5.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人事处

6.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产学研合作办公室

7.提升服务发展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科技发展部

8.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综合发展办公室

9.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图文信息中心

10.提升国际化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

11.提升文化引领水平建设资金

项目组管理部门:宣传部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流程为项目执行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权限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上级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双高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项目执行单位由于工作内容或计划变化确需调整,在项目组内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组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及校长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调整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党委会审议),双高办备案。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学校可以进行项目组之间的预算调整,但必须履行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双高”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要按批准的预算,审批安排项目支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对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双高”建设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好督促、推进及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披露会计信息;招投标管理部门依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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