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修订)
2023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风范建设,促进我校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兼职、访问进修的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师生员工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制定的学术规范,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
(一)在学术研究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或者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中合理使用自己已发表成果,在论文发表中使用自己发表文献中的内容需加引注和说明,包含同一次调查、试验的数据等。合作者尊重共有知识产权,不得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三)学术成果在发表或者出版时,应按照参与者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
(五)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
(六)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应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应不断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科研管理制度和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事项时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学术仲裁等相关学术事务,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将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由利益无关方组成的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通知被举报人。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指定调查组成员任组长。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利害相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调查中止,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会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所提交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章作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一稿多投,或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已经发表文献中的内容。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应聘岗位、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作出学术上终止或者撤销相关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请相关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做出相关行政处分的情况,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实施。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可以给予如下处分(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三)终止当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晋级评聘,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
(四)取消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由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历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颁发学历证书、不颁发学历证书或依法撤销学历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学术处理,相关单位可以提出拟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牵头单位制作处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实名举报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举报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材料移交纪委、组织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处理决定书发出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常工职院〔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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