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 (2022版)
日期:2024-10-14 12:23:04  发布人:8000001102  浏览量:7

  

序言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6月由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与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合并组建。

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原名常州化工学校,创建于1958年。1994年1月,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与常州市化工技工学校合并,组建为新的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

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原名常州建材253厂721工人大学,创建于1975年。1981年9月,更名为常州建材职工大学。1990年12月,更名为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常州工程”;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缩写为“CZI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33号,网址为http://www.czie.edu.cn。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以三年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因教育发展需要,可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结构。

第五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常州、服务江苏、辐射长三角”办学定位;坚守“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战略,服务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学生成长和职业生涯发展,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六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服务构建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技能型社会和技能中国。

第七条学校全面深化以提高学校治理能力为核心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实施全方位质量管理。探索实施人才培养、专业认证等第三方评估。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信息;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管理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八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行业企业加深融合,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和常州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在人才培养、资源建设、公共服务等工作上共同构建集约育人共享平台,形成“共建、共管、共享”新机制和“校所企”全方位协同育人路径。

第十一条学校与同类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度对接合作,实现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协同生态的发展格局。

第十二条学校与其他专科院校、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学校等建立友好关系,与本科院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健全横向融通、纵向贯通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衔接工作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争取政府资助和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的支持和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资助师生发展、服务学校建设、开展社会公益等,提升学校社会声誉。

第三章 办学使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立足常州、服务江苏、面向全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及学校的办学条件,自主申报调整专业。专业设置调整由二级学院调研、专业理事会论证,经学校教学发展专门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以“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对人才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水平,分类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规模、招生章程,由招生职能部门会同教务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指导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以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技术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就业能力与素质,以思想、政治、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创新、创业等服务于人的发展能力与素质,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注重人才培养过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适应性,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思政教育、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将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等教育渗透在专业教学、各类教育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文化基础课程的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养和可持续发展的全面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过程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节科学与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学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师生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技术创新与服务,积极引入科技创新反哺教学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构筑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机制。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研究和项目合作,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人才、技术、成果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教职员工开展科技研究工作,搭建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力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积极整合政府、行业、企业等资源,协同搭建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技术创新和技术技能积累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托人才、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智库、技术、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学历继续教育;扩大辐射区域,依法依规设置校外教学点,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深化校企合作,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精准性和实效性;提升非学历继续教育优质资源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技能人员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强与老年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等有效对接与深度融合,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学校搭建产学合作、科技创新、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智库建设五大平台,将特色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转化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校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将思想内涵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固化为制,塑造集体人格,增强师生文化自信,发挥学校文化思想引领和价值引导,增强文化凝聚力,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秉持“励志、践行”的校训,弘扬“教学相长、知行合一”的教风,“学做并用、知行合一”的学风,“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服务、责任”为核心价值,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并以校园核心价值为指导,制定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和谐、平等、宽容、互助的人际环境,整洁、绿色、人文、包容的自然环境,注重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四条学校打造“工匠文化”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三十五条学校引导鼓励师生员工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作出贡献。

第五节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者互访、留学生交流、文化交流、学生互换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走向世界,根据需要依法建立与境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或者退出有关学术活动的国际联盟和合作组织;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能够全面完成。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条学校实施二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学生培养和专业发展”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依法治校、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党委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该暂缓上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后再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会议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党委会对分歧较大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会其他委员可以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需调研的“三重一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分“三重一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校长

第四十六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障会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上会前应与书记充分沟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列席。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二)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职能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三)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充分讨论发布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四)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为主,任期3年。

第五十一条校长办公会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

第五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并对重要方案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学校教职工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学研究中的成果评价和奖励事项。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六)指导二级学院(部)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教师发展、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原则为:

(一)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弘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

(二)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审议学术事项,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召开。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回避制度。

学术委员会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订通过的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办学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办学理事会是学校重大办学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办学理事会由党委委员、校长、副校长,学术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家长代表,政府、行业、企业领导代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专家组成;理事会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任期为5年。

第五十七条办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校发展定位、发展策略以及学校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事项。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项。

(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合作办学、合作发展。

第五十八条 办学理事会依据党委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行业企业或其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1/3,委员任期为3年;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六十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二)评审、评议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队伍建设、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和后勤服务工作重要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审议、论证学校重大投入方案。

(四)为改进校长负责的行政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校务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依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坚持按法律建制、按职权落实、按程序开会、按规则议事、按效果评价。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实施办法的制订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必要时,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间可根据学校实际适时增减代表。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设机构和主席团人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办法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依据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常设机构和主席团人员。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共青团组织推荐,经候选人所在党总支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各自职责。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听证制度,对于重要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一节二级学院(部)职权

第七十条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二级学院(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工作决定,提出落实学校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专业发展规划,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动课程创新、教学改革资源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培育优良教风学风、落实人才培养质量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

(三)组织师生员工打造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高水平专业(群)、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优质课堂、示范实训实习基地等,形成优良的专业建设成果。结合专业特点,开展专业文化建设,营造展现职业精神和从业规范的实训室文化氛围,打造专业文化长廊,为师生营造浓厚专业教学和学习氛围。

(四)指导、检查各教研室的工作;组织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学习活动。做好有关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各类大赛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服务社会活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六)配合学校编制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完善并实施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并推动教职员工、教学团队“专业化”发展长效机制,建立并实施教职员工工作考核制度。

(七)预算和决算年度经费;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并执行内部财务运行规范;协调管理二级学院(部)资产。

(八)负责师生、资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配合党总支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学校党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二级学院(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按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二级学院(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应由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而作出决定或者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无效。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党总支执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七十四条二级学院(部)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制定各自工作规程,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专业理事会是专业(群)建设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二级学院以专业群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专业理事会,专业理事会依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二级学院(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意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十七条二级学院(部)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八条二级学院(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务公开的意见建立院(部)务公开制度。

第六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七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八十条学校确立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管理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校以“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两级管理”为原则,以“师德高尚、业务精通、专业发展”为目标,强化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八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拓展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途径,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支持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勤奋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依据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员工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建立教师层面诊断与改进制度,帮助教师实现职业生涯规划。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按照“以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收入分配。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四条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工会设立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向学校提出申诉。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教职工申诉,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节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按规定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八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九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九十一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校友

第九十二条校友是指曾在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常州市化工技工学校、常州建材职工大学、常州建材253厂721工人大学等学校发展过程中各个时期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在学校各个时期任职过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对学校建设有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三条学校设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九十四条校友会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二)引导校友在母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加强同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四)整合校友和母校的力量,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五条各级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负责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建和发展各地校友分会,指导和协助各校友分会工作。

(二)收集保管校友重要资料、档案,并供有关部门使用。

(三)推动校友资源、学校资源共享共用,促进校友事业、学校事业共同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经费管理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九十八条学校按以下方式使用和管理经费:

(一)实行学校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二)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衡机制,落实分级经济责任制,规范经费使用、审批过程,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四)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九十九条学校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学校内设院系部门或者教职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

第一百条学校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实施自主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节后勤保障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协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师生生活。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保障有力、师生满意”为宗旨,建设后勤管理、后勤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公平公开、择优引进具有过硬资质、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法人参与后勤服务。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体系,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校训是“励志、践行”。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案由“C”、“Z”构成“常州”,点明学校的办学地点;同时图案中蓝色中文字“工”与红色字母“C”,与校名中“工程”二字相合。校标如破壳而出的小鸟,寓意理想在这里插上翅膀;像一团火焰,寓意智慧在这里闪光,创新与突破在这里实现;像一个磁场,寓意海纳百川、包容并蓄、汇聚天下英才;像飞速前进的风火轮,寓意与时俱进、争创一流。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教师徽章为红底金字。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校旗是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下方配以学校校名。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校歌是《承诺》。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校庆日是12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说明和实施。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均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社会人士对章程执行拥有监督权、建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评议章程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协调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相应部门、学院,根据章程相关内容制订与修订相关制度、具体方案、落实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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