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职财〔2019〕3号)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1-13 09:01:34  发布人:8000000761  浏览量:621

常工职财〔2019〕3号

关于印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相关人员: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合作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提交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从事我校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考评。

第五条 从事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从事委托代理业务须实行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接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代理机构所属的专职人员;

(二)开展业务活动应获得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具有招标代理项目所必须的相关资格。

第八条 学校委托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事宜,应当按年度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受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咨询、质疑、修改等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或异议的,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学校处理招标质疑、投诉等事宜需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或了解有关情况,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结束后,应负责整理招标、投标及评标等整套资料,具体包括:招标申请、代理机构抽取、资格审查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方式变更、投标文件(正本)、评委抽取、开评标整套记录、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标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和准入退出机制,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质疑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为项目考核。

项目考核是指对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每个招标项目进行考核打分,包括了采购人打分、评委打分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打分,合计100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考核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后续是否继续合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项目后,立即进行项目考核,结论分为优秀(≥90)、合格(80~89)、基本合格(70~79)、不合格(69≤)四个标准,考评结论有一次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三个月内不予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经查实学校将有权直接终止代理合作。

(一)我校委托业务的项目考核累计两次为不合格;

(二)代理机构在我校委托业务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如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未得到招标人、投标人满意答复,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三)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服务期限内,代理机构出现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不良行为记录。

(一)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六)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代理采购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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